根据《山西省发改委关于我省2019--2021年“煤改电”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》文件,居民家庭“煤改电”电价政策主要内容摘要如下:
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分表计量的“煤改电”居民家庭,以采暖季开始前4—6月份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,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。基础电量按照山西阶梯电价标准执行:
第一档电量为170千瓦时及以下,电价不做调整,仍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.477元。
第二档电量为171-260千瓦时,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,每千瓦时加价5分,加价后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.527元。
第三档电量为261千瓦时及以上,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,每千瓦时加价0.30元,加价后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.777元。
每两个月为一次抄表周期,双月累计计算阶梯电量。
采暖季用电量在各县发改委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(采暖季用电量额度=2600千瓦时/月*采暖季供暖月,可以累计使用2600kWh*4=10400kWh),用电价格为0.2862元/千瓦时,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.507元/千瓦时执行。采暖期电价周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,每月将严格按照采暖期“煤改电”电价进行核算。采暖季四个月用电量可以累计使用2600kwh*4=10400kwh,无论当月用电量为多少,四个月用电量累计进行结算。